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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能源电价的利益观

行业分类:电子电工 发布时间:2016-09-24 10:08

电价事件在一阵喧嚣后归于沉寂,相关各方面相逢一笑,似乎一切已随风而逝。然而,抛开孰是孰非不议,这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偶发”事件,却折射出电改的复杂和艰难,因而,有必要透过此事件来窥一斑而知全豹。

据媒体报道,7月14日,云南省物价局召开会议,就“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参照云南省水电企业平均撮合成交价作为云南省风电、光伏标杆上网结算电价”政策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云南省将水电作为常规能源参照系,因为,该省水电装机占全省发电装机比例达73%,发电量超过80%。由此给风电和光伏企业带来的后果是上网电价大幅下降,企业生产经营将举步维艰。

一石激起千层浪。云南省15家相关国企《关于征求云南风电、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意见的反馈》,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提出了措辞激烈的反对意见,认为火电才是我国常规能源,同时指出国家红头文件规定,风电、光伏享受20年不变标杆电价。

云南省物价局的回应可概括为三点:一不违反法律法规;二不违背改革方向;三不违逆社会用电者利益。

事情至此,戛然而止,留下了大段空白。是曲终人散,还是高潮前的休止?不得而知。总之,让人浮想联翩。

舆论评价,这是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你死我活的生存空间之争!云南降价事件反映了电源结构失衡背后的种种矛盾。

此言或许不虚!但是,仔细梳理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其产生的本质原因还是电改过程中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争。

众所周知,云南是能源大省,以水电、风电、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尤为丰富。自2014年起,云南用电需求逐年下滑,发电能力则持续高速增长,此消彼涨间,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电力供大于求客观上为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充裕的物质基础。而消解冗余的初衷又为云南省地方政府增强了改革的主观能动性。2014年,云南省率先启动了省级电改。2015年,随着“九号文”的出台,国家推出了云南、贵州、山西三个电力相对过剩的省份作为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于是,一张步步为营的“降价”路线图日渐清晰,由于政府过多地介入市场交易,导致了动态的“竞争电价”被塑化成静态的“普遍降价”。

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看,通过电改降低电价不仅可以提振本省工业经济,而且能惠及民生,甚至改善当地生态,杠杆效应十分明显。这一点原本无可非议,毕竟这也是电力体制改革的要义之一。

然而,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目的和方向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充分竞争的市场来形成电价体系。仅仅单纯地以“降价”为目的来推进电改,在动机上难免以偏概全,在行动中可能顾此失彼。

回到云南新能源电价事件中,其争论的焦点是标杆电价。依据都是《可再生能源法》,法律的制定者站在全局的角度制定法律,法律的执行者站在局部的角度解读并执行法律。如果争论的双方都认为没有错,那么,说明此法的本身仍有“瑕疵”。

实际上,云南新能源之所以能与传统能源争夺市场,是因为投资之初政府与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合谋快速做大了新能源产业。

随着用电市场疲软和视角的转变,共同体变成了对立面,潜伏的矛盾水落石出。

改革是一次利益的再调整,有关各方都在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改革也是一次利益的妥协过程,在一次次利益转变之中,局部利益必须服从电力体制改革的整体利益。否则,将本末倒置,缘木求鱼。

比如电力体制改革,如果过分专注于“降价”,那么,就有可能不由自主地伸出行政干预之手,从而抑制了市场力量的发挥。(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6年9期,作者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社长、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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