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资讯详情

航班延误赔偿

行业分类:交通运输 发布时间:2017-01-13 11:11

航班延误一直是航空公司备受吐槽的一部分原因,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因为航空公司的赔偿态度。因为航班延误造成了损失,最后却要消费者们来埋单。

今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近期国内正在运营的42家航企据此修订了运输总条件、机上延误应急预案等执行条款。对航企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多数航企将给予最多400元的经济补偿,部分廉价航空甚至无经济补偿;因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旅客食宿费用需自理。

乘客其实并不在乎钱的问题,更在乎的是航空公司的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诚意,面对消费者时的姿态和服务质量。把该解释的原因解释清楚,把该解决的问题解决到位,让乘客有宾至如归的感觉,补不补又有什么关系呢?补偿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厘清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和航空公司本身原因造成的延误的责任,但要让乘客平静地接受航空公司的说法,还需要在提高公信力上下功夫。不在服务质量上用心思,不在提高延误原因的透明度、公信力上想办法,不把监督的权利交给普通乘客,消费者和航空公司之间很难建立真正的信任。最后再啰嗦一句,叫补偿恐怕也不合适,不可抗力产生的延误才能叫补偿,因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是自己有错在先,是自己没履行好合同,这样产生的费用应该叫赔偿。

廉价航企“无经济补偿”的做法,显然有违“法理”。旅客乘坐航班,便与航企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出现由航企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情形,承运人理所应当为自己的“过错”埋单。总的来看,让航企“自定标准”问题不少。在我国《民用航空法》中,虽然规定了航班延误应当赔偿,但是赔偿什么损失,赔偿多少损失并没有具体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17条中,确定由承运人也就是航企自定“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虽说有利于避免“一刀切”,也有效维护了航企“大盘子”,却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存在冲突。为长远计,应尽快建立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法定标准,确定“过错赔偿”的条件、标准、程序,维护好旅客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立即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