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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两万卖女儿两千买猫,目前已经获刑

行业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1-16 16:13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家长就是过得再艰难,对于孩子也不能放弃。可嘉善一对小情侣2万元卖掉亲生女儿,转手花2000元买猫。称需要心理安慰,目前,卖孩子的父母被判有期徒刑。

一、2万卖女儿后2千买猫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最近接到一起荒唐的拐卖儿童案件。一对九零后夫妇在网上叫卖自己还未出生的女儿,自称没有稳定的工作,养不起孩子。但是令人气愤的是,这对情侣2万块卖掉亲生女儿后,竟然花了2千块钱买猫!而这也不是他们第一次出卖亲自子女了。

第一个女儿出生是在2012年4月,当时丁某正好和贾某闹矛盾,耍脾气的她背着男友,自己私下找了买家,即将临盆时去河南生下了孩子。据她交代,河南买家给了她1万元,但包车费花去了3000元。

在法庭上,未婚妈妈丁某竟无悔意,“我们也是逼不得已,都没稳定工作,只能将孩子送给好人家抚养,这是为了孩子好。”而孩子爸爸贾某也狡辩称,“我们养不起,而且是将自己的孩子送人,2万元是对方给我们的营养费而已。”

检察官问,“2万元都花在哪里了?”贾某称,“吃用开销上了,还花了2000元给她(丁某)买了只宠物猫。”丁某说,当时正好看到网上有人卖宠物猫,她很喜欢,手边有了钱就买了。“这是给她的心理安慰,让她有个寄托。” 贾某回答称。

经嘉善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嘉善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丁某有期徒刑5年;而贾某全程参与卖第二个孩子的全过程,据此,检察院对其追诉。

贾某因拐卖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贾某不服判决,正在上诉中。

二、出卖亲子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给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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