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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让母亲气得脑淤血 男子酒后竟砸碎动车玻璃

行业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1-21 11:30

由于与母亲发生争吵,男子离家出走坐动车从苏州前往厦门,途中得知自己让母亲气得脑淤血住院,又气又悔的他借酒消愁,酒后竟用灭火器将行进中动车的玻璃砸得粉碎。目前该男子已被拘留。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本文为您介绍。

男子酒后竟砸碎动车玻璃

1月13日下午13:20分,D3125次列车上有旅客报警称,一男子用灭火砸车门玻璃。乘警赶到发现,被砸的粉碎的是9号车厢与10号车厢之间的门玻璃,因玻璃材质特殊,碎片不会散落,但为了安全起见,必须尽快更换。而罪魁祸首竟然是一位正在哭泣的男子。原来,其因与母亲发生矛盾后独自一人从苏州坐火车到厦门北,结果途中收到母亲因担心他而突发脑淤血住院的消息后,十分难过,便借酒消愁,孰料酒劲下做出了过激的举动。该男子目前已被拘留,且还要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列车上一块玻璃的价格据说约10万元左右。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

顾名思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这正如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定人的身体一样。而且,该“一定的财物”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而言必须是有价值的。也就是说,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同时,笔者认为这种主观价值的认识主体只能是犯罪主体而不能是该“一定的财物”的合法主体,因为在判定具体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时,考究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该物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的契合性,在此时,该物与其合法所有者间的关系是无足轻重的。

(二)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

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一般而言,侵犯财产罪都是结果犯,都要求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显著轻微的则不认定为犯罪。相应地,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价值上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三)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

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因此,某物只有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准确地确定它存在的初始状态,也才能进而分析其状态是否发生了改变及这种改变是否非法。在这时,笔者所谓的物的主体的专属性是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的判断或推断,能够认识到该物不是抛弃物或无主物,而应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的状态性质。

是否可以说,任何物只要具备了以上的三个基本条件,就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呢?从物的安全性上看,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物的静态安全或动态安全必须受到破坏,即丧失了静态或动态的安全。而这必然还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权利人不自愿的情况下,改变了物的占有状态或价值存量。在刑法学中,这种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实行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上述的三个条件只是物本身所应具有的属性,要实际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同时还必须实际地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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