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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兑换外汇是什么罪 ?

行业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1-21 11:33

近日,东莞市凤岗镇某村一对夫妇因非法经营兑换港币生意被凤岗警方抓获,夫妻俩如今后悔不已,痛哭感慨非法之财切莫贪!非法买卖外汇罪如何认定?犯该罪将面临何种处罚?本文为您解读。

经营地下钱庄被警抓

村民邓某昌、温某兰夫妇生活在东莞市凤岗镇一个比较富裕的村居,凭借村民股份分红和房租收入本可以过上较安稳的生活,可惜夫妻俩交友不慎,在利润的诱惑下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开始偷偷经营起港币兑换小生意。随着利润的增加,邓某昌夫妇非法兑换港币生意越做越大,风险也随之越来越大,最终于2016年11月被凤岗警方发现其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的线索并人赃俱获。

经审查,邓某昌夫妇对其从2010年开始在凤岗镇以低于国家利率的标准与他人置换港币,并从中赚取差价,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邓某昌夫妇因涉嫌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非法买卖外汇罪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关于外汇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一般是指以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或者非法获利较大为基础,结合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其他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例如,多次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行政处罚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职权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影响很坏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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