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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但也不能被否认

行业分类:传媒广电 发布时间:2017-03-22 10:49

近几年,见义勇为的事件不少,但也出现了很多的争议。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今年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如果剥离掉当事人的身份,假设不是少年,而是一个成年人,即便按照最保守的标准,江伟华的救人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现在,仅仅因为当事人未成年人身份,就不能领到见义勇为证书。“可怜天下父母心”,作为孩子父亲,江志根的失落完全可以理解。

从新闻中看到,江志根之所以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是因为“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江苏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指出,“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有关方面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我们小时候,几乎都听说过小英雄赖宁的故事。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很多地方修改了中小学生守则,不仅“敢于斗争”在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被删掉,而且“见义勇为”也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消失。相反,“珍爱生命”“见义智为”等以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为核心的内容开始大量出现。这与整个社会更加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态势是相吻合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的做法,反映出整个社会在见义勇为态度上的重大转变。

今天,人们越来越接受在保护自身基础上的见义勇为,有关“见义智为”的流行,已说明这一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保护好自身的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过分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容易造成群体示范,影响未成年人自身安全。但是,不支持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代表就要否认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每一种善行都应该得到呵护,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善行同样应该得到呵护。虽然我们不支持不鼓励,但救人行为毕竟已经发生了,难道仅仅因为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就否定其见义勇为吗?这么做对救人少年是一种负责的态度吗?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承认,并非提倡未成年人都不顾自身安危去见义勇为,而是希望孩子们从小养成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更重要的,这是对当事少年的一种承认,也是其应该得到的承认。

据媒体公开报道,2002年,江苏扬州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后来还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定为“革命烈士”。2008年7月,同样是高邮的13岁少年郭寿荣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市文明办、见义勇为奖励委员会、教育局追授见义勇为好少年荣誉称号。这种肯定,正体现了对善行的呵护。对于社会和学校来说,只要在宣传和教育上不犯绝对化错误,给予善意提醒,应该能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少年救人不鼓励但不能否认。虽然我们并不希望未成年人不顾自身安危去见义勇为,能够理解不鼓励、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面对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也不能采取排斥和否定的态度。不问情况,一笔抹杀,不仅是对当事少年的不公平,而且是对道德善行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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