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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资产该如何发展

行业分类:经济金融 发布时间:2017-03-22 16:47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明确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则;确立了动产担保登记的优先权规则。十年间,我国动产融资市场快速发展,动产逐渐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担保资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动产担保统一登记作出规定,导致动产抵押贷款违约率偏高,无法获得长足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林铁钢日前做客本报理论周刊时表示,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组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他建议借此时机,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以全国性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服务各类动产担保交易的权利公示。

动产担保登记机构改进服务的尝试

记者:《物权法》颁布以来,动产融资发展迅速,这对登记服务的便捷程度提出更高需求。请您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的动产登记服务状况如何?

林铁钢: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担保登记包括动产抵押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两类。其中,动产抵押登记有六类登记机构,包括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渔政渔港监管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权利质押登记有七类登记机构,包括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已有十余家。

为简化登记手续、便捷登记服务,登记机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

首先,增加登记代理机构,避免当事人长途奔波。为了方便当事人登记,部分登记机构增加了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登记,如工商总局在25个地方工商局设立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受理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授权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质押登记代理机构等,都是登记机构优化服务改革的具体举措,避免了当事人长途奔波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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