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资讯详情

交通运输部做好售后工作

行业分类:交通运输 发布时间:2017-03-24 15:5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 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印发实施后,各省按照要求启动了无车承运试点工作。截至目前,29个省(区、市)共筛选确定了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并报部(详见附件1)。为加强对无车承运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规范试点运营行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现就做好试点运行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协同监督的原则,以规范试点行为、防控试点风险、总结试点成效为目标,充分利用互联网及信息化手段,重点针对试点企业的“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及信用、运行绩效”等内容开展动态监测,总结推广先进的运营管理模式,推动无车承运物流规范有序发展,促进货运物流业的“降本增效”。

二、监测内容

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备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输业务监测。对试点企业的运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车辆运行轨迹数据等进行比对,加强试点企业运输业务单证与其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监测,并与税务等部门做好信息协同对接。

(二)运输资质比对。对试点企业、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车辆的经营资质进行比对,加强对运输过程和实际承运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三)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对试点企业的保险赔付制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管控情况、业务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

(四)运行绩效监测。通过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的动态监测,对试点期间试点企业业务增长和拓展、运营组织模式创新、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情况,以及管理部门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创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组织安排

无车承运试点运行动态监测工作采取平台监测、重点督导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建设监测平台并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试点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入,加强企业自律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部交科院)、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

(一)平台监测

1.建立部、省两级监测平台。交通运输部委托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建设部级试点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部监测平台),部监测平台向包括试点企业在内的运输企业提供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基本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信息查询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省级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平台),监测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和比对监测、异常情况预警和处理、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并实现与部监测平台的互联互通。暂不具备条件建设省监测平台的省份,部监测平台将对各省开放本辖区内的试点企业数据信息,作为省级监测虚拟平台,用于各省对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

2.做好数据接入。试点企业应参照《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详见附件2)具体要求,完成企业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工作,江苏、浙江、河南、湖北、贵州五省试点企业于2017年3月31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其他省(区、市)试点企业于2017年4月30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对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传数据。


免责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立即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