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下半年以来,为冲抵油价下跌,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1月连续三次发文上调成品油(包括煤基制油)消费税。“三连跳”后,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涨幅高达52%。
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8元/升提高到1.2元/升,涨幅为50%。调整后,柴油消费税1411.2元/吨;石脑油消费税2105.2元/吨;汽油消费税2109.76元/吨。
经测算,消费税提高后,煤制油示范项目柴油综合税负为36.82%,石脑油综合税负为58.98%。煤制油示范项目成本由此大幅提高,导致示范企业全部陷入经营困境。以2015年为例,煤制油企业每生产一吨柴油,亏损1592.85元;每生产一吨石脑油,亏损1835.99元。
在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通过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率以抑制石油过度消费,促进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和能源替代,是税收手段的正确运用。但是,煤制油具有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的积极作用,所得到的油品对成品油清洁升级也有促进作用,作为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要责任的示范产业,受到高税收的“伤害”实则不应该。
我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标准是以原油价格和炼油企业利润决定的,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保证石油炼制企业利润,对于炼油行业,无论国际原油价格如何波动,其成品油售价都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同向调整,并能保证适当的利润。但这一标准并不符合煤制油的实际。
煤制油,原料是煤,产品是油,产出率大致为3.6比1。表面上看,煤制油市场状况既受煤价影响,也受油价牵制。但深入分析会发现,煤制油项目的固定资产成本、财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约占八成,剩下两成中,煤炭原料的成本仅占13%—14%。因此,在煤价低迷、煤矿自有的前提下,油价就成了左右煤制油企业能否盈利的最重砝码。当国际原油价格上涨时,煤制油企业利润空间增大;而当国际原油价格下降时,煤制油企业利润空间降低。
在消费税的调整过程中,因为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联动,石油炼制企业可以通过原油成本的大幅下降冲抵消费税上调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同于石油炼制企业,原油价格下跌,煤制油企业不仅不能受益,还因成品油价格的下调和消费税率的上调,导致产品成本上升,进一步压缩油品的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