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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

行业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10-18 10:54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关。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修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 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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