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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通过 5月起将实施

行业分类:汽车房产 发布时间:2018-03-31 10:38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通过,将从5月起实施,停车行为与车位供给等将有法可依,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月30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这部专门规范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停车服务、停车行为的法规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至此,《条例》确立了“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理念。同时,提出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应开放

“停车难”的问题,已经成了不少大城市的“城市病”,主要表现在居住停车位不足。《条例》要求对北京市停车实施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

《条例》规定,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中心城区独立设置的区域配套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利用人防工程的,可以减免工程使用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享受鼓励政策;设置路侧临时居住停车路段和泊位,在上述一般性措施采取后,确实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由区政府、街乡组织设置临时停车路段、泊位。

《条例》特别强调,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小区业主共有车位调价需半数同意

停车价格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也就是p+r停车场和路侧停车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提供方,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条例》同时规定了居住小区业主共有停车泊位收费如果要调整,需要有半数业主同意。《条例》第二十九条表述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于10万元罚款”。

私设地锁将处最高1000元罚款

《条例》明确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进一步明确,如果机动车违停,驾驶人部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为严格规定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表决通过的条例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调整罚款数额。

在此前的三审稿中,对于在公共场所内“私设地桩、地锁”的行为,罚款上限为5000元。《条例》现规定除了恢复原状,还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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