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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的行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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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的行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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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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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的行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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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理解与注意事项

1、包办婚姻指的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即并非由结婚者来决定的婚姻。在中国,包办强迫他人婚姻是违法行为,是为宪法和婚姻法所禁止的;

2、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至除包办。买卖以外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等;

4、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6、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7、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8、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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