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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腾房,被判腾房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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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腾房,被判腾房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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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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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元月1日,原告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店铺租赁给被告吴某。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07年元月1目起至2007年12月底止年租金为8600元,按年收取合同期满后,被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2007年12月18日,张某在未知吴某是否愿购买其租赁店铺的情况下,将其出卖给案外人黄某,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12月22日,原告告知被告其租赁的店铺已出卖,请被告在2007年12月底腾出店房。原、被告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仍占用原告店铺。 2008年,原告店铺正对面29号、26号、28号、30号店房每间每月租金500元,斜对面25号、27号店面每间每月租金800元。现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腾房并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吴某承租张某房屋的租届满,张某不愿再将房屋出租,其要求吴某腾房,是其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吴某在尚未取得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其应当向房屋的所有权人张某交纳房屋租金。对于租金标准,应参其他位置与争议房屋地理位置相近的店铺租金来计算。据此、判决吴某腾房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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