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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犯罪,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借款人犯罪,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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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犯罪,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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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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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犯罪,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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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仍有权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应驳回出借人的起诉,法院不会支持。该规则尤其可适用于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案件,此时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偿还借款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但是出借人可以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部分地方法院规定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发布) 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出借人单独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出借人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求。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2号) 一、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无论刑事案件是否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前,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一)涉嫌刑事犯罪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的; (二)主债务人因涉嫌犯罪被相关部门接管清盘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对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认定产生影响的。  三、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因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借款行为与公安、检察机关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已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拒不申报,导致该起案件没有纳入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侦查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并向债权人释明,刑事程序终结后,其向担保人等其他当事人主张债权的数额,应当扣减其如申报债权所应获得清退份额。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10月15日通过) 七、民间借贷债务有保证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四)《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意见》(江苏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2014〕4号)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对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通报或移送建议,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四)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上述三项的规定处理。  (五)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注: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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