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面积不到90平方米,3名工人,4台从小榄镇二手市场购买的塑料注塑机,这样一个小厂,居然冒出了索尼爱立信、诺基亚、三星等大量知名公司的手机充电器外壳。上周,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阿伟进行了宣判,阿伟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起,阿伟以其经营的东凤镇某塑料电器加工厂为据点,未经“Sony Ericsson”注册商标所有人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有限公司、“MOTOROLA”注册商标所有人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NOKIA”注册商标所有人诺基亚公司、“SAMSUNG”注册商标所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许可,在该厂生产的手机充电器外壳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上述手机充电器外壳以每个0.2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2年4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内将阿伟抓获,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外壳模具4套及假冒“Sony Ericsson”手机充电器外壳1000个。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被告人阿伟租用的东凤镇健民街三巷对面一仓库内查获假冒“Sony Ericsson”、“MOTOROLA”、“NOKIA”、“SAMSUNG”的手机充电器外壳共近26万个。
法院认为,阿伟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阿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外壳26万多个及模具4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