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在黑洞边缘
对于大多数的农民工来说,顺利拿到工资是他们惟一的要求,至于用人单位会不会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会不会给他们一份劳动保障,似乎离他们太遥远了。而恰恰这些遥远的事情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就会让他们置身于黑洞的边缘,甚至吞噬他们的幸福和生命。
在经过了3个多月的治疗以后,海阳市大闫家镇岭上村因车祸重伤的孙盛林终于回到了自己的家里。这个冬天,老孙不能再去打工了,在以后的生命过程中,老孙也不可能再去打工了。躺在床上,老孙如一个无知的小孩子,偶而睁一下他那茫然而无神的眼睛。守候在病床边的女儿暗自垂泪:父亲因车祸重伤已经3个多月了,虽然保住了性命,可是再也没有钱继续接受治疗了,难道就让父亲这样躺在床上耽误下去吗?
老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平时就在离家2公里左右的某养殖公司打工。8月24日傍晚,刚刚领了新工作服的老孙高高兴兴地骑上自行车下班回家,不料在拐弯进村的时候,他的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老孙受重伤当场失去知觉。附近的村民发现以后,赶紧通知他的儿子,一起把他送进了海阳市人民医院,随后又转入了烟台山医院。
老孙的儿子在一家建筑工地当瓦工,还有一个女儿在烟台的时代广场摆小摊,家境也比较困难。老孙住院以后,全家好不容易凑了1万元,但这1万元很快就花光了。儿女们又四处借了3万多元,也无法支撑每天1000多元的治疗费。在欠费6000多元的情况下,老孙被迫中断了治疗。现在,病床上的老孙依然是什么都不知道,身体有时候会无意识地动一动,两只眼睛也会茫然地转一转。
老孙出车祸以后,家里人多次找到他打工单位的负责人,希望单位能伸出援助之手,可单位至今没有帮助他们一分钱,理由很简单,老孙只是个临时工而已,并没有和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厂方没有理由承担他的医药费。
家人咨询了律师以后得知,虽然老孙没有和厂方签合同,但只要能证明老孙事实上已经和厂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并且老孙出车祸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和路径上,就应该被认定为公伤,他打工的养殖公司有责任支付他的治疗费。为了能替不幸的父亲讨个公道,老孙的儿女们开始跑有关部门,并准备诉诸法律。
劳动保障有多难
像老孙遇到的这样的不幸也经常在其他农民工身上发生。福山的麻某和老孙一样,也在邻村的小厂上班,也同样在下班的路上因车祸受伤。庆幸的是,麻某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了公道,被鉴定为公伤。
目前农民外出打工已经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每年的农闲季节都会有民工潮的出现。据劳动部门了解的情况,目前烟台每年至少有25万农民工在流动。至于那些农忙时在地里劳作,农闲时外出打工或者就近打工的农民工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农民工大多不经过劳动部门直接进入用工市场,没有正规的用工手续,也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烟台市劳动职业介绍中心平均每年大约有2万农民工前来求职,最终达成就业目的的只有6000人左右。据统计,通过市区和下面各县市区劳动职业介绍部门每年达成就业目的的农民工应该只有2万人左右。依此推算,每年至少有20万左右的农民工在“自由”流动。
通过谁来达到就业目的并不是首要的问题,问题是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只有通过劳动职业介绍进入工厂企业的农民工在劳动保障方面才有最大的保证。因为如果企业不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职业介绍部门就会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在其招聘用工上加以限制。
大多数的企业不愿意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会使企业承担责任、受到束缚,更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为工人提供劳动保障,就要为其交纳劳动保险费,为其提供劳保用品,这都是以利润为目的的企业所不愿意做的。
企业不愿意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似乎还可以理解,可为什么很多农民工也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呢?据烟台市职业介绍中心市场部的彭部长分析,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农民工缺乏保护意识,认为有没有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无所谓;二是考虑短期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由企业交纳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有的农民工就对自己要掏的这部分钱很心疼:好不容易挣到的钱还要再掏出来给别人?三是怕用工方不愿意签合同。农民工大多没有什么技术,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找份工作不容易,更不敢提出过多的要求。
不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劳动保障,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事情,很多农民工便“自认倒霉”,只有极少数的农民工想到重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自己撑起保护伞
那么,农民工应该如何在打工伊始就为自己的劳动保障考虑呢?市职业介绍中心培训就业科的邱科长提醒说:“农民工要有劳动保障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打工的时候首先要争取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他表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保证双方就不会产生劳动争议。一旦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合同这个证据来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职工,来证明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双方已经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像前文的老孙,如果当初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内容再不完善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一事实得到确认后,老孙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就完全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那么,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又在工作中受伤,应该怎么办呢?根据自己几年来办理农民工劳动纠纷的经验,鲁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志远律师建议农民工朋友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来挽回损失。他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就有举证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义务。
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呢?关于这一问题,劳动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是有效的证据形式。具体到劳动争议中,比如:单位发放工资使用的工资卡(折),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工友提供证言等;另外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注意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其他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述部门申诉。
像老孙这种情况,如果通过证据得出的法律事实是:老孙与用人单位养殖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老孙受伤时是在下班途中,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无疑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现在老孙家人应当积极搜集证据使以上两个事实得到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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