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7年3月9日,用户冯玲玲放在床头充电的Note4手机突然爆炸,致使4岁的女儿脸部和手上严重烧伤。事件发生后,经销商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而冯玲玲的后期赔偿意见为178余万元。经销商表示最多拿出20万元,而三星公司拒绝赔偿。
对于手机电池是否有三星公司生产,三星售后总部给出了说明,认为爆炸电池为非三星生产电池,依据是之前维修站工作人员拍摄的照片显示爆炸电池与正品电池的字体不一致,二维码粗糙,防爆口圆弧形状不同,电池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手机出厂日期一个月。三星工作人员还带了一块2016年生产的真品电池做了对比。
爆炸电池生产于2014年,三星方面拿出2016年电池对比本身存在事实分歧。最终,冯玲玲决定走法律程序,将三星手机生产厂家、电池生产厂家、经销商等共四家单位告上了法庭。如今距离这起爆炸事故已经过去了两年,案件第一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关厂,但案件仍没有新的进展。
对此,今日说法专家表示,“这个手机爆炸案件不是个案,而是多个消费者反映企业生产的一个商品有同样的质量缺陷,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家生产的产品质量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危及人身或财产的危险时,首先,必须报告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次,要告知广大的消费者,并且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下架商品,停止销售。第二,停止生产。第三,紧急召回。如果企业不能慎独自律,不能履行它的召回和赔偿义务的时候,监管部门必须挺身而出,有所担当,依法用够、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