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进行商业宣传,佩奇的著作权人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昨天(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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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奇著作权人诉控北京途歌擅贴“小猪佩奇”进行商业宣传
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进行商业宣传,佩奇的著作权人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昨天(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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