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填写存在问题,并且在记事栏内记述不符合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监检机构每年应当参照规定对受检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检查并且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报告。在进行该项检查时,同时考核监检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焊接钢管和聚乙烯管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第十四条 监检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监检人员名单以及其资格项目和监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的生产规模,配备监检人员,监检人员的数量必须满足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监检工作的需要。监检机构应当做好监检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用于长输管道的焊接钢管产品的监检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检验师资格证书;其他焊接钢管和聚乙烯管产品的监检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检验师资格证书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监检人员应当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现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严重问题时(注),监检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6,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注:严重问题是指对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产品安全性能A类监检项目不合格;某个B类监检项目不合格而又不易纠正;该批产品中较大比例的产品存在某个或者多个B类、C类监检项目不合格;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严重失控;受检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受检单位不再具备安全注册的基本条件;受检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从事规定严禁从事的活动等。
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者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检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授权监检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监检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内的监检工作情况应当记入监检日记,监检的每批产品都应当填写监检项目表(对A类监检项目或者认为必要时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一次监检后用于多批产品的监检项目(如制管用的原材料、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评定、型式试验等),应当建立专项监检记录。
第二十条 对于每批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的每个批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附件7,以下简称《监督检验证书》),并且在单位出具的该批产品的质量证明书上盖监检机构印章(检验专用章,下同)。对监检不合格的整批产品,监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的每个批向受检单位出具《监检意见通知书》,并且将《监检意见通知书》报送授权监检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保存《监督检验证书》、《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监检项目表、监检日记和专项监检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当持续符合许可所要求的条件,保证焊接钢管、聚乙烯管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监检合格,不得在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及在批质量证明书上盖监检机构印章,不得作为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出厂。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批量组织焊接钢管、聚乙烯管产品的生产。每批产品生产前,应当及时向监检机构报检。受检单位应当保证监检人员自由出入工厂内与监检工作有关的场所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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