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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PICC旅游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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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PICC 
单 价: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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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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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7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旅游景点、餐饮场所、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交通场站或商场、酒店等场所的管理或经营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将位于不同地址的场所分别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场所内,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八条 因投保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投保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朱忠华

电话:021-58354321-2870

传真:021-58352494

QQ:657896953

MSN:picc-sh@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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