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顾问: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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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进口政策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 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 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进 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请在此点击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 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请在此点击下载);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请在此点击下载)(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 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 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 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 2、石油化工设备; 3、纺织设备; 4、能源、核设备;
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 6、建筑施工设备; 7、冶金、矿山设备; 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 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 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
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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