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型:财产保险 |
物流有限公司仓储保险服务方案
险种 | : | 财产一切险 |
保险单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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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 | 物流有限公司 |
投保标的 | : | 被保险人所属的、代第三保管的财产(限联想、惠普委托被保险人保管和运输的IT产品) |
保险标的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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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质 | : | 仓储、物流 |
保险期限 | : | 一年(具体时间待定) |
责任范围 | :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扩展责任 | : | 承保保险期间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
司法管辖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保险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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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损失金额的10%, |
费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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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保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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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 : | 被保险人指定的仓库应属于符合国家仓储标准或规定的仓库,24小时看管或保安值班,物品出入库有完整登记。 |
保险公司 | :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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