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资讯详情

证监会: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已质押

行业分类:经济金融 发布时间:2013-05-19 01:22

尽管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案件暂告一段落,但对市场上一些遭遇质疑的问题,证监会昨日再次作出了相关解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通气会上表示,目前平安证券已将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缴付到位,龚永福夫妇也已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证监会将尽最大努力监督方案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同时,投资者当事人对此次赔偿方案有异议的,仍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索赔。

  支持探索市场化民事侵权补偿机制

  5月10日,证监会通报了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处罚结果。不过,处罚方案公开后,市场存在着一些质疑。例如,平安证券推出的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补偿的方案,是否影响投资者对万福生科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在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侵权损害问题,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解决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有益尝试。证监会支持探索一种市场化民事侵权补偿机制,消除市场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过去几年,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效果不明显,取证难、认证难、耗时长、索赔少,投资者和专业人士对投资者赔偿制度反映比较大,本次尝试是有效解决此类案的途径。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协商并不是当事人的简单协商,应该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办理,主要着力点还是依法公平合理解决投资者损害赔偿问题。

  与此同时,对于平安证券暂停3个月保荐资格等处罚,市场认为处罚较轻。对此,该新闻发言人表示,第一,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的起算时间,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下达的时间算起,对平安证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结果,体现了从重处理原则,对平安证券资格处罚明显重于近年来证监会对类似案件给予的处罚。第二,平安证券不仅被采取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处罚,而且已被立案调查,被采取暂不受理其保荐业务的监管措施。第三,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理。证监会将以对平安证券处罚为标杆,对当事主体是否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从严从重打击财务造假欺诈上市案件

  不仅如此,市场认为应撤销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据介绍,2002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其中,取消了邮轮と梢滴衤墒ψ矢袢啡虾吐墒κ挛袼矢袢啡狭较钚姓许可项目。

  在此背景下,司法部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是,根据现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没有任何资格限制。

  该新闻发言人强调,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不存在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内容,且上述行政处罚措施,也是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对其作出的最严厉措施,也体现了证监会对未勤勉尽责、所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律师事务所严惩不贷的处理态度。

  此外,市场对于万福生科仅被处以30万罚款等措施颇有微词。据介绍,通过调查,万福生科涉嫌证券违法事项有四项,一是通过编造重大虚假财务数据的方式,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骗取发行核准,属于发行欺诈;第二,201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第三,201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第四,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此外,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该发言人强调,上述证券违法事项的前三项和伪造金融票证事项,已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万福生科、龚永福、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分工,此次处罚,证监会仅仅是对万福生科第四项证券违法行为,即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事项,依法按规定给予责任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上述事项中涉及的其他不涉刑事责任的高管给予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对万福生科及实际控制人处罚的综合力度来看,体现了证监会对财务造假欺诈上市案件从严从重打击态度,也体现了证监会在政策上更加注重对投资者赔偿的政策取向。一方面,处罚要与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相适应,另一方面,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罚,体现了重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

    

免责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立即删除内容。